男子婚前不知有病女子婚后离婚不允?下面跟徐汇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 商丘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。 原告李某(女)与陈某(男)都是80后,两人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,并举行了结婚仪式。结婚后,被告即被诊断出患有肾衰竭的疾病,需住院治疗。原告李某以被告婚前隐瞒患病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。并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结婚证和村委会证明(证明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疾病)。被告辩称,自己婚前没有隐瞒病情,婚后体检时才知道患有疾病。原告现在不应该提出离婚,如果自己不能治愈,也不让原告痛苦一生,并请求原告给自己一些时间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确认,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人证言,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,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有关规定: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本案中,原告虽提起离婚诉讼,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,遂作出不准两人离婚的判决。
|